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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29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黎祥生与李伟、郭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祥生,李伟,郭志晖,黄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2900号之二原告:黎祥生,男,1969年5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英(系其妻子),女,1972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68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志晖,女,1971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章贡区。被告:黄盛,男,1982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章贡区。原告黎祥生与被告李伟、郭志晖、黄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有调解意向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姜 凡审 判 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令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