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29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黎祥生与李伟、郭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祥生,李伟,郭志晖,黄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2900号之二原告:黎祥生,男,1969年5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英(系其妻子),女,1972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68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志晖,女,1971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章贡区。被告:黄盛,男,1982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章贡区。原告黎祥生与被告李伟、郭志晖、黄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有调解意向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姜 凡审 判 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令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