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与陈仕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陈仕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1251号原告: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1344154J),住所地本市秦淮区马道街165号。法定代表人:毛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男,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住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企,男,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住址同上。被告:陈仕芳,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雨花台区。原告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仕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180元,减半收取58090元,由原告南京雅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晓人民陪审员  隋卫华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