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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淼与师见分、郭建国、张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淼,师见分,郭建国,张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字第671-2号申请执行人:高淼,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师见分,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建国,男,1971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关于高淼申请执行师见分、郭建国、张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师见分、郭建国、张国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执行人郭建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房产证号:00017**)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