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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武某,刘某4,刘某5,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7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文水县。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公路局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刘某3,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文水县。被执行人武某,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交城县。被执行人刘某4,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刘某5,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干警,住山西省交城县。被执行人王某1,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京北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王某2,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北京福莱森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某1、刘某2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刘某3、武某、刘某4、刘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9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文书所述,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文华胡同XXX号XXX房三间(房间4)中,刘某4占有四十分之一份额;刘某5占有四十分之一份额;武某占有四十分之二份额;王某1占有四十分之十二份额;王某2占有四十分之十二份额。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协助确认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文华胡同XXX号XXX房三间(房间4)中,刘某4占有四十分之一份额;刘某5占有四十分之一份额;武某占有四十分之二份额;王某1占有四十分之十二份额;王某2占有四十分之十二份额。其中刘某1、刘某3、刘某2各占有十分之一份额。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婧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