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春海与李建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海,李建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1887号原告:张春海,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李建旺,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芹,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春海与被告李建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春海,被告李建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春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达村东××、西邻张春来、南邻胡同、北邻胡同的正房四间、倒房四间及院墙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同村村民。2009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申请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建房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房屋的一切权益由原告负责,与被告无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各种手续。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南蔡村镇人民政府给其出具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交付原告,原告以被告名义向村委会交纳房产配套费10000元,后在宅基地上建造正房四间、倒房四间及院墙。2016年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进行丈量时,被告阻拦,原、被告发生争议。李建旺辩称,2009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宅基地转让给原告,未经村委会及乡政府批准,且原告不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现被告全家居住在三间房屋内,居住条件非常差,自2011年起一直要求原告返还房屋。协议中原告承诺如被告需要住房,宅基地的使用权及住房归被告所有,故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愿将原告建房支出的费用返还原告。综上,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武清区南蔡村镇达村村民。2008年1月17日,原告经被告同意以被告名义向村委会交纳房产配套款10000元,同年9月22日南蔡村镇人民政府填发武农宅地字第14—081413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许可证及武农宅南字第14—08143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将东邻道、西邻张春来、南邻胡同、北邻胡同的宅基地审批给被告。2009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经张春海、李建旺共同协商,达成共识,李建旺情愿将自己取得的在南场允许盖房的房产证无偿的给予张春海使用,并积极协助张春海办理应办的各种手续。盖房所有的债权、债务和因此房所产生的权益都由张春海负责,与李建旺无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因此房变化,李建旺及其家人永不干涉此事。特立此字,中证人骆某,立字人李建旺、张春海。协议下方注明:等张春海具备建房条件,如李建旺有要求,可以把名额给李建旺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许可证、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给付原告。同年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正房四间,2016年建造倒房四间及院墙。被告对双方签订协议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诉争房屋系原告建造,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月4日签订的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以被告名义向村委会交纳房产配套款,村委会未提出异议,表明村委会对被告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认可,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被告将住宅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交付原告,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筑诉争房屋,依法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原告要求确认正房四间、倒房四间及院墙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达村东××、西邻张春来、南邻胡同、北邻胡同的正房四间、倒房四间及院墙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