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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金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金法。因本案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法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金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金法在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某村一组64号楼道口,窃得被害人孙某2电动车电瓶1个。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金法在本市江干区十二堡一居民楼,窃得电动自行车1辆。2017年2月17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马金法在本市江干区某路地铁站口C出口,窃得被害人王某2停放于此的可人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828元)。2017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金法在本市江干区某路地铁站口B出口附近,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维嘉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97元)。案发后,被窃的可人牌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马金法处扣押现金共计人民币3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金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2、王某2、李某的陈述,监控录像附截图、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发还清单,车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马金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金法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金法的��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金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现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五元,由扣押单位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三、责令被告人马金法退赔各被害人的剩余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