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新鹏与王迎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鹏,王迎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416号原告:陈新鹏,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王迎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鹏与被告王迎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新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新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新鹏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俊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