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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新鹏与王迎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鹏,王迎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416号原告:陈新鹏,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王迎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鹏与被告王迎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新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新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新鹏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俊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