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帅、田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田振超,刘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帅,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田振超,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刘隽,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李帅与被执行人田振超、刘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00元(含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2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