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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宿迁市众泰广告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众泰广告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行初107号原告宿迁市众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世纪苑1号楼2#门市。法定代表人黄金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天君、张凌千,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法定代表人高锦荣,该乡乡长。出庭负责人李彩来,该乡副乡长。委托代理人朱大伦,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住所地宿城区屠园乡。法定代表人杨磊,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大伦,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市众泰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众泰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人民政府(下称屠园乡政府)、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众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天君,被告屠园乡政府的出庭负责人李彩来及被告屠园乡政府、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朱大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众泰公司与被告屠园乡政府就广告牌拆除补偿问题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众泰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众泰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众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众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群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芳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