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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玉梅与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梅,王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019号申请人:陈玉梅,女,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辽宁领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伟光,男,住大连市。原告陈玉梅与被告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玉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伟光名下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伟光名下房屋的产籍三年。案件申请费1544元,由申请人陈玉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