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沙头丽昌塑印五金厂与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冼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沙头丽昌塑印五金厂,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冼全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47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沙头丽昌塑印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南金新兴工业区。投资人:谭敏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马南迎舟路1号首层之三。法定代表人:冼全发。被告:冼全发,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沙头丽昌塑印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硅发公司)、冼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投资人谭敏发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硅发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218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冼全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硅发公司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1月开始,硅发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足而无力支付货款,于2016年11月25日经商议后签下欠条确认尚欠原告621801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前偿还欠款的25%即155450元,其余的分6个月还款,每月77726元;如未按时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一次偿还所有欠款。被告冼全发作为上述欠款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二年。但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已逾期近3个月未偿还任何欠款。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对账单、欠条等证据,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硅发公司拖欠原告货款621801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硅发公司未按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要求支付上述货款621801元并从第一笔付款逾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冼全发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冼全发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冼全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硅发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南海沙头丽昌塑印五金厂货款62180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6218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冼全发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冼全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31.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冼全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