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明省、徐祖乾等与苍南县龙港镇老陡门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省,徐祖乾,徐祖坤,苍南县龙港镇老陡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993号原告:徐明省,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徐祖乾,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徐祖坤,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所,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镇老陡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巴艚社区桂泉路,组织机构代码77573291-X。代表人:林孔将,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如,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省、徐祖乾、徐祖坤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老陡门村民委员会、李圣銮、鲍克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省、徐祖乾、徐祖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省、徐祖乾、徐祖坤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明省、徐祖乾、徐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徐明省、徐祖乾、徐祖坤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