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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宋加顺与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加顺,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779号原告:宋加顺,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永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46-6号。法定代表人:闫博,公司执行董事。宋加顺与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宋加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加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加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计727元,由宋加顺负担。审判员  袁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