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360号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华,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南382号。法定代表人:代秉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3.5元,由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