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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金五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小毛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五,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小毛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3民初447号原告:郭金五,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小毛山村村民委员会,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小毛山村。法定代表人:郭文奎,职务,村主任。原告郭金五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小毛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金五及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文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金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自2014年1月21日按月息8厘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21日,被告因发放工资和部分用公款,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8厘,并当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已偿还两年的利息9411元,其他本息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经济困难,无力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按24%年息支付利息。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小毛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金五欠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此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24%年利率计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依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