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财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郅刚与范真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郅刚,范真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510号申请人郅刚,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米泉市。委托代理人胡书明,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真铭,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郅刚和被申请人范真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郅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真铭价值155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郅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