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6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明善与石刚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明善,石刚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196号原告:毛明善,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王乾坤,宁波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刚辉,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明善与被告石刚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明善以其已与被告石刚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