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树海与梁树刚、梁花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树海,梁树刚,梁花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036号原告:申树海,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树刚,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梁花香,男,1950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树海诉被告梁树刚、梁花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申树海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