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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项志雨与董长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志雨,董长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150号原告:项志雨,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董长祝,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项志雨与被董长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项志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志雨申请撤回对被告董长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项志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志雨负担。审判员  孙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