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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洪学与宋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洪学,宋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56号原告:曲洪学,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宋振春,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曲洪学与宋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曲洪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洪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曲洪学负担。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峻名—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