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洪学与宋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洪学,宋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56号原告:曲洪学,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宋振春,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曲洪学与宋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曲洪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洪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曲洪学负担。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峻名—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