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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厨味食品加工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厨味食品加工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市厨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厚街厨味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旧庄村*号。负责人:王海明,企业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该委员会审查员。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厨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石板垭村社。法定代表人:邱树全,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厨味食品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厨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0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东莞市厚街厨味食品加工厂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心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