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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冉瑞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230号被执行人冉瑞明,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冉瑞明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台玉刑初字第00681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08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上缴国库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刑庭于2017年05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冉瑞明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楚门支行账号为62×××75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