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冉瑞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230号被执行人冉瑞明,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冉瑞明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台玉刑初字第00681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08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上缴国库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刑庭于2017年05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冉瑞明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楚门支行账号为62×××75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