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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大连鑫达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鑫达印刷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396号原告:大连鑫达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世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负责人:于凯,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婧,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鑫达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