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与赵自理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赵自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被执行人赵自理关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申请执行赵自理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3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赵自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支付执行罚款50元及加处罚款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50元。但被执行人赵自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收入1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