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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淑芳诉张霞、杨改花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芳,张霞,杨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宋淑芳,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张霞,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杨改花,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淑芳与被执行人张霞、杨改花借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淑芳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淑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