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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万春与韩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春,韩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河南省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328号原告:陈万春,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扣林,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振国,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韩镇中心街。负责人不详。被告:河南省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车站镇文化路西段。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春诉被告韩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河南省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陈万春负担。审判员  江学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