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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徽、孙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洋,党徽,孙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洋,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6********。被执行人党徽,女,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延长石油油气勘探公司采气一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一期4号楼3单元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1********。被执行人孙文军,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裴庄。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8********。申请执行人曹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徽、孙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陕0602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告孙文军于2017年3月7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共计74000元(若被告孙文军不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则应承担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党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2920元,原告曹洋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460元。因被执行人党徽、孙文军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党徽系延长石油油气勘探公司采气一厂职工,在银行有工资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