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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继强诉被告朱建远、李桂发、黄建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强,朱建远,李桂发,黄建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092号原告:杨继强,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陕西省铜川县人,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前卫居委*组。被告:朱建远,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桂发,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黄建华,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郭家庙村。原告杨继强诉被告朱建远、李桂发、黄建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继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继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