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740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徐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县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张秀云与朱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