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工商学院与古国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工商学院,古国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117号原告:广州工商学院,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海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0773065316P。法定代表人:邵宝华。被告:古国杨,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广州工商学院诉被告古国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学费、住宿费等13430.4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工商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8元,由原告广州工商学院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远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