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忠喜、顾少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忠喜,顾少春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24刑抗2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忠喜(外号王巴赖),男,196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曾因犯强奸、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4月18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2年2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9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一年,于2011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服刑于延吉监狱。原审被告人顾少春,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月宫街二委**组,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五工村东光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1月23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0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服刑于延吉监狱。原审被告人王忠喜、顾少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吉林省图���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吉24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王忠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顾少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17年5月3日作出延州检刑检审刑抗[2017]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