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胡小龙与王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龙,王党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252号原告:胡小龙,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党振,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胡小龙与被告王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党振偿还借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一直不还,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王党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日,被告王党振因宅基地填土施工需要向原告胡小龙借款3万元,交付现金时案外人潘伟在场,接收现金后被告王党振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现金叁万元正(30000),一年内到期,到期还款。16年4月1日,王党振”。到期后,被告王党振在支付了3600元后,下余欠款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3万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将已支付的3600元从总额中扣除,只向被告追要26400元欠款。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现金,被告接收时成立生效,借贷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关于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只追要264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胡小龙要求被告王党振及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党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小龙借款26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赵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