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稷执字第2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梦飞与XX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梦飞,XX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稷执字第2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梦飞(又名王猛飞),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XX新,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梦飞与被执行人XX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1)稷执字第2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XX新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XX新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新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薛春萍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