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黄文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黄文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061号原告:张国栋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黄文保,男,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栋与被告黄文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张国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