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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黄文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黄文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061号原告:张国栋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黄文保,男,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栋与被告黄文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张国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