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金海月与侯建华、柴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月,侯建华,柴青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225号原告:金海月,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河南街前河委***组。被告:侯建华,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和龙市龙城镇富兴村*组。被告:柴青福,男,住和龙市头道镇龙海村*组。原告金海月与被告侯建华、柴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金海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海月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若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