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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郝某某,王先某,林州××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914号申请人: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经营者:王某某,男,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郝某某,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申请人:王先某,女,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申请人:林州××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郝某某、王先某、林州××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郝某某、王先某、林州××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李艳辉名下的一套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权房证山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