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东、王颖、孙千贺、孙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王颖,孙千贺,孙向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269号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郭旗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12613035-3。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该行资产保全部副经理。第一被告:王晓东,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第二被告:王颖,女,197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第一被告:孙千贺,女,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第一被告:孙向东,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东、王颖、孙千贺、孙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还清贷款,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雷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