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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东、王颖、孙千贺、孙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王颖,孙千贺,孙向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269号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郭旗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12613035-3。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该行资产保全部副经理。第一被告:王晓东,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第二被告:王颖,女,197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第一被告:孙千贺,女,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第一被告:孙向东,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东、王颖、孙千贺、孙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还清贷款,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雷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