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军,田学平,高元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69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黄山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3554-2。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亮,该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明珠,该银行职工。被告: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红旗楼商贸文化广场北区四层431-433室。组织机构代码72999806-3。法定代表人: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盛军,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田学平,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高元祥,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程光胜,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军、田学平、高元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