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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行审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孙九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孙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001行审147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住所地在济源市坡头镇大街。代表人史红卫,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段延芬,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宣传室主任。被执行人孙九明,男,住江苏省泰州市。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418806-100203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罚款50元及加处罚款50元,本院同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418806-100203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19日送达相对人,限期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并载明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截至申请执行时,加处的罚款已达到罚款数额50元,依法确定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418806-100203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为罚款50元和加处罚款50元。审判长  李小龙审判员  晋巧霞审判员  司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