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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美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美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958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18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烟土,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萍,系公司经理。被告:夏美秀,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美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根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