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舒燕清与安陆市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余光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燕清,安陆市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余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20号申请人:舒燕清,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安陆市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汉丹家园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052608958Y。法定代表人:严明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余光武,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舒燕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陆市宏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0元予以冻结(户名:安陆市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舒燕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燕清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陆市宏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0元(户名:安陆市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二、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舒燕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