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求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求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755号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吴求良,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求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求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求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全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