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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志亮与邱钊明、雷金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亮,邱钊明,雷金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786号原告:周志亮,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四会市。被告:邱钊明,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四会市。被告:雷金胜,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四会市。原告周志亮诉被告邱钊明、雷金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亮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育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倩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