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杜俊杰、杜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杜俊杰,杜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21民初440号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许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东,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俊杰,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告:杜理,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平罗县,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俊杰、杜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东、被告杜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俊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砖款351063元,支付利息及损失98928元,即:351063元×24%÷12个月×14个月(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合计449991元,之后至被告实际付款时的利息按此标准予以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父子关系。2012年,两被告共同承包位于××县)建设工程,因建设中需要用砖,经两被告与原告公司人员协商,由原告供应被告建设中的砖。合意达成后,原告依照约定分批次向两被告施工的工地供应了砖。2015年10月,经结算,两被告共下欠原告砖款351063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俊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杜理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被告杜理和杜俊杰没有共同承包该工程,被告杜理和原告公司没有任何的经济来往和约定,被告杜理不承担支付砖款和利息损失的责任。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被告杜俊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2015年10月25日,原、被告对双方的买卖合同进行结算,被告认可其下欠原告砖款351063元,原告诉请要求支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杜理的质证意见:对欠条没有意见,但是和被告杜理没有关系;身份证复印件复印的不清楚,并且据被告杜理所知,被告杜俊杰的身份证已经过期了。被告杜俊杰、杜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出示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杜俊杰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的信息与本院核对的被告杜俊杰的基本情况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杜俊杰购买了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的砖,双方于2015年10月25日结算,被告杜俊杰下欠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砖款351063元,给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杜俊杰未支付欠款,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杜俊杰下欠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砖款351063元未付,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杜俊杰支付砖款3510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杜俊杰未约定付款期限,诉讼中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被告杜俊杰催要过欠款,故对其要求被告杜俊杰支付欠款利息及损失989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杜理系本案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与被告杜俊杰共同购买了原告公司的砖,故对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杜理支付砖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杜俊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砖款35106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金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宁喜审判员金婧人民陪审员邵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闫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