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辖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文利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文利,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文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泉。上诉人魏文利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7)晋1002民初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文利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约定标的额30000元人民币,超过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又发生的被上诉人违反协议内容而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和解协议达成地法院管辖,即由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7)晋1002民初93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应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秦文彬审判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