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阿民布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民布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70号罪犯阿民布和,男,1964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文盲,农民,原住山东省昌邑市。200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07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2)潍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阿民布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自2012年5月10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对罪犯阿民布和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阿民布和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阿民布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七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民布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胡德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