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雨执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诉武汉百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武汉百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雨执字第511-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百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模丹,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会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百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雨民初字第44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万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