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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仟民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6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仟民,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仟民明知他人赌博,仍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仟民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仟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唐仟民利用祁东县砖塘镇包圣殿村租用在该村农贸市场的一处门面房作为被告人唐仟民和同案人邓三华(另案处理)收费管理该市场的办公用房,组织开设赌场,该赌场由被告人唐仟民负责提供场地、桌凳、扑克牌等,供市场附近和赶集群众在包圣殿市场赶集日(每月逢3、6、9日期,每月共9天)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参赌人员采用“放水”(一种用两张扑克牌比大小的赌博方式)的方式赌博,每庄开庄��百上千元,每次下注最低10元,最高不限,每把输赢上千元,被告人唐仟民每次收取赢庄家人员30元至50元不等的“水子钱”,被告人唐仟民不在现场时,由同案人邓三华帮忙收取“水子钱”交与被告人唐仟民,然后由被告人根据每天收入情况再分给同案人邓三华几十元钱不等。2014年7月26日上午10许,经群众举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同案人邓三华及参赌人员20余人。经调查,被告人唐仟民和邓三华开设赌场,赌场三个月来,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唐仟民获利六七千元,同案人邓三华获利二三千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唐仟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次日,退交了赃款20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受案��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立案情况。2、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唐仟民被刑事拘留网上追逃后系主动自首归案。3、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抓获的其他参赌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和现场缴获赌资情况。4、现场照片,证明开设赌场的地点、方位,公安人员查获赌博现场等情况。5、证人邓某1、李某1、邓某2、曾某1、张某、肖某1、邹某1、曾某2、李某2、肖某2、邹某2、肖某3、邓某3、汪某、李某3的证言,证实他们自己各自在涉案赌场参与了“放水”赌博及赌场“放水”赌博的时间、方式和各自输赢情况。其中证人李某1、曾某1、邓某1、张某、肖某1、曾某2、肖某2、邹某2、肖某3、邓某2、邓某3、��某3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仟民及同案人邓三华开设赌场收水子钱情况。证人肖某喜、邓某星、邓某喜证言,证实他们赶集看赌场“放水”赌博情况;6、被告人唐仟民的供述,证明他与同案人邓三华在市场为村收管理费,从2014年3月起,利用市场办公室在每月逢3、6、9赶墟日开设赌场,供他人放水方式赌博,他负责收水子钱和购烟、水、槟榔等供参赌人员使用,邓三华喜欢打牌、也参与赌博,吸引人气,他不在场时,由邓三华收取水子钱交他,每次收取赢庄家人员30元至50元不等的“水子钱”,除开支后,由他分给邓三华,他分得6000余元、邓三华大概分得3000元。7、同案人邓三华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份,他与唐仟民在市场开设了赌场,在每月阳历3、6、9号赶集以放水形式赌博,日期唐仟民负责提供赌具扑克牌,并收水子钱,他负责赌场开关门,有时也参与赌博,唐仟民不在场时,他帮忙收水子钱交唐仟民,唐仟民每天分给他了50、100元不等,他一共分得了2000元。8、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邓三华分别从不同照片中指认出被告人唐仟民就是与其共同开设赌场并收水子钱的人,参赌人员李某1、张某1、肖某1、邹某2、曾某1、肖某1、肖某2、邓某1等分别从不同照片中指认出被告人唐仟民就是开设赌场收水钱的人,参赌人员某2、肖某1、张某1分别从不同照片中指认出赌场另一收水钱的人为同案人邓三华及参赌人员之间的相互指认。9、缴款书,证实被告人唐仟民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0000元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仟民的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唐仟���均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仟民与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仟民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仟民是赌场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其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唐仟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并已全部退回交了非法所得和交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仟民的犯罪情节和自首后主动退赃的悔罪表���,结合祁东县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法制,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风尚,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仟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彭志明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美娟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