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奚某与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某,黑龙江省新华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奚某,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华农场,组织机构代码60631644-8,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新华镇。法定代表人:刘江滨,男,该场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奚某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华农场已向其自动履行完毕(2015)宝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审查申请执行人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召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