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路娟与张龙、杨雯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娟,张龙,杨雯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080号原告路娟,女,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龙,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雯喆,女,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路娟与被告张龙、杨雯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路娟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路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迎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