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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路娟与张龙、杨雯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娟,张龙,杨雯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080号原告路娟,女,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龙,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雯喆,女,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路娟与被告张龙、杨雯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路娟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路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迎亚 来源: